产品存在缺陷是认定产品责任的关键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郑某从某母婴用品商店购买了一个微波炉奶瓶消毒盒。在近21个月的使用期间内,未发生任何问题。2013年4月17日,郑某在使用该产品进行奶瓶消毒的过程中,未遵守在微波炉内进行冷却的操作规程,直接取出了盛有热水的消毒盒。这时,其不到2岁的儿子进入厨房,伸手抓到了已打开盒盖的奶瓶消毒盒,导致该奶瓶消毒盒整体翻起,盒内覆出的热水将孩子多处烫伤。郑某认为生产商对其孩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销商因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

本案产品的生产商与经销商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齐信说法】

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郑某的孩子被烫伤是由于郑某没有遵循规定的操作规程,不能要求产品的生产商、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生产商应该在使用说明书上标注“勿让儿童靠近”的警示语而没有标注,因此生产商应该承担产品责任。

我们认为本案的生产商与销售商是否存在侵权责任的最关键一点为郑某购买的微波炉奶瓶消毒盒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但是却不能对此条作机械理解,即认为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就一定不存在缺陷。一般认为,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仍可以认定产品有缺陷。

经调查鉴定发现,该微波炉奶瓶消毒盒的设计合理,产品使用说明书制作规范、内容全面,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通过参阅该中文说明书,已经足以安全驾驭、使用该产品。中文说明书对于使用消毒盒的成年人亦多次提出防烫的警示,因而让缺乏认知能力的幼儿远离高温状态下的消毒盒,是一个正常成年人没有理由不知晓的常识。说明书中是否有“勿让儿童靠近”的警示语,并不构成一个正常成年人尽到该项注意义务的依赖。故此,日文说明书中关于“勿让儿童靠近”的警示语在中文说明书中未出现,只能说明日文说明书需要更加完善,但不能即得出中文说明书存在指示缺陷的结论。况且,根据郑某在近21个月的使用期间内,其家人按照该产品的中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未发生任何问题的情况看,也能从侧面证明产品本身并不存在缺陷

综上,产品责任只能因产品本身存在缺陷而发生,因为消费者的操作失误造成损害不能认定为产品责任。因此郑某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产品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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