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挂选低价中介不属“跳单”

 

【案情简介】

某房产中介诉称:陶某利用其公司提供的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某按约支付房产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陶某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该房产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某并没有利用其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买方绕过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跳单”?

【齐信说法】

“跳单”是购房者与中介公司签订看楼书后,为逃避支付佣金而利用中介方提供的房源信息与业主私下成交的行为,本质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违约行为,应当根据约定向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公司与陶某签订的 《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该确认书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 “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 “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衡量买方是否 “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 “跳单”违约。

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某并没有利用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故,法院应驳回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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