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债务人死亡后,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任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杨先生借款100万元,任某虽出具了借据,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2011年4月任某去世,其子女三人分别继承了任某的财产。杨先生鉴于任某刚去世,就一直未向任某的继承人主张还款。2013年5月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任某的继承人还款。庭审中,双方对杨先生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过产生争议。

【法律问题】

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 债务人死亡后,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齐信说法】

对本案中诉讼时效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任某去世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适用两年诉讼时效。因此,杨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杨某明知任某已经死亡,自己的债权实现存在风险,就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任某的继承人主张自己的债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任某死亡后其子女对其财产进行继承,即应在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因本案杨先生与任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未约定还款期限,则杨先生仍可以随时要求其子女以继承的遗产价值数额为限进行偿还。本案杨先生向法院起诉之时可以视为其向任某子女的主张时间,即本案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是:

第一,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起算。《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权利被侵害是诉讼时效期间得以启动的本质条件。权利被侵害应当是已发生的确定的法律事实,如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届满而没有履行等。本案中杨先生与任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杨先生尚未要求任某或任某的子女还款,故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启动。

第二,债权实现存在风险,不是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因素。《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在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估且不论债务人死亡是否就一定推出债权实现存在风险,即使确实存在风险,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对于债权确实存在风险的,《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本案中,杨某在任某死亡后及时向任某的女子提出还款不会对诉讼时效产生影响。

故,杨先生债权的诉讼时效尚未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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