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孙某一家在2012春节期间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旅行团到外地旅游,结果旅行社提供的巴士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孙某面部受伤。经过治疗,她的脸上还留着一道伤疤。从事销售工作的孙某从此受到了别人的歧视,工作业绩也受到了影响,再也无法过上平静的生活,孙某想向法院主张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旅行社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问题】

张女士能否同时主张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齐信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未将旅游合同列为有名合同进行具体详细的规范,对在此种情况下,旅游者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也无明确法律规定。因而一般司法实践中,均是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一般不判旅行社承担精神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在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严重精神损害时,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不能给予充分的保护。

因此,孙某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二者择一,不能同时主张权利。在主张违约责任的时候不能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侵权赔偿时,可以一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电话:400-800-1240。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