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金融资质的公司能否发放贷款?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8日,某投资公司与某科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某科贸公司向某投资公司借款2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2年1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某科贸公司于同日收到了某投资公司提供的20万元资金。但截止2013年2月8日,某科贸公司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

【法律问题】

某投资公司与某科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书是否有效?

【齐信说法】

在我国,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金融业务,从事相关的活动需要经过特别的资质批准。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年修正)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本案中,某投资公司与某科贸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书尽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因某投资公司不具有金融许可证,故其向某科贸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现行金融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某投资公司与某科贸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书应为无效合同,科贸公司依该合同从投资公司取得的20万元资金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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