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未清算,尚未结清债务,债权人该起诉谁?

 

【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齐某、韦某、王某为公司股东,其中齐某占公司股份的40%,韦某、王某各占公司股份的30%。2011年10月,该公司租赁孙某挖掘机,约定每月租赁费为27000元,施工过程中的修理费由孙某自己承担。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公司应付孙某挖机租赁费120400元。2011年11月,该公司陷入困难,公司股东决定宣布解散公司,此后各股东即下落不明,但未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2012年4月,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拖欠的租赁费。

【法律问题】

公司解散未清算,尚未结清债务起诉谁?

【齐信说法】

应如何确定公司债务的承担主体,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列某公司股东为被告。理由是某公司已事实解散,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已终止,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当然消失。因此,不能列某公司为被告,而只能列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列某公司为被告。理由是,尽管某公司已为公司股东宣布解散,但公司实体并未立即消灭,公司无论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在客观上均存在,其仍有义务清偿对外债务,不能因此而逃避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应当起诉公司,因为:

(1)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具有人格。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发生修改章程、变更组织,甚至合并、解散等情况。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必须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公司法人的解散只是公司法人终止程序中的一个步骤和环节。公司法人的解散会导致公司法人的终止,但由于公司解散后还存有财产,债权和债务,所以公司法人的解散又不可能导致公司法人的立即消灭。

(2)公司法人解散后应进入清算程序,处于清算程序中的公司只是不能从事清算工作以外的经营活动,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受到限制,但其与原公司的本质仍是同一的。仍可以处于清算状态的公司法人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解散进入清算阶段,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破产也仅仅是公司的一种客观状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济状况,亦或是一种清偿债务的程序。无论哪种情况,公司并未因此而终止,公司仍是债务承担的主体。

因此,公司被股东会议决定宣告解散,在公司财产、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公司尚未注销时,公司并未结束,公司的法律人格仍旧存在。只有当公司经清算、注销后,公司方为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最终消灭。在公司未终止前,公司仍有义务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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