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抢注行为如何从法律上救济?

 

——从“玉凤”商标案件看商标抢注之法律救济

 

【案情简介】

河南玉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凤公司】成立于1968年,是一家以床垫、床上用品为主要产品的实业公司。旗下拥有众多“玉凤”系列商标。到目前为止,玉凤公司的产品已遍及华北、华东、华中、华南地区,“玉凤”系列商标在床垫、床上用品等相关行业已经颇具影响力。

2011年在玉凤公司意识到企业蓬勃发展的趋势,想要在相关类别注册“玉凤”商标,进行查询时发现:早在2010年就已经有人在其经营的类别上注册了一模一样的“玉凤”商标。更加令玉凤公司高管人员气愤的是,这些“玉凤”商标的注册人竟然是其下属公司的职员王某。

这一残酷的事实立刻使得玉凤公司意识到虽然公司在蓬勃的发展,但企业却忽视了品牌保护。在玉凤公司感到痛心疾首的同时,律师出具的专业法律建议给予了他们希望:该“玉凤”商标正在处于初审公告期,其商标权利仍处于待定状态,可以通过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来阻止该商标核准注册,从而维护玉凤公司的合法权利。

【法律问题】

对商标抢注行为如何从法律上救济?

【齐信说法】

一、在初审公告期间内的商标,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均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是本案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申请商标需要通过商标局进行形式与实质的审查,但商标局毕竟有其局限性,其只能依据现有的资源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止性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近似进行审查。商标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商标局审查的盲区,这也是规定商标通过审查需要公告三个月的立法本意。

二、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这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屡见不鲜的抢注商标行为,法律给予了明确的定性,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这是为了保护真正为该商标付出了巨大人力与物力的主体而设立的,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和民法中一直贯穿始终的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被异议人王某是异议人下属企业的职工,其作为企业员工,知悉企业的商标保护现状,申请注册与异议人知名商标相同的“玉凤”商标显然具有不正当目的;再加上其并非商业主体,不从事商业经营,更足以使普通公众相信其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商标相同的“玉凤”商标之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因此,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裁定】

本案的异议程序中,王某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后自知理亏,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答辩。商标局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裁定:被异议人(即王某)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玉凤”商标行为,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对企业品牌保护方面的建议】

作为从事商标维权一线的办案律师,给商业经营者们在保护品牌上提一些小建议:

1、由于品牌效应的形成,知名品牌不免被他人以同音、谐音、字形相近等形式争相摹仿,以搭上“名牌效应”的便车。此时,由于企业的局限性,建议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对所保护的商标进行监控,这些傍名牌的商标一旦进入初审公告阶段,专业机构会对其提起异议,以阻止其商标的注册,从而保护知名商标的显著性。

2、对于善意注册企业未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代理组织与其申请人协商将该商标有偿的转让到企业名下,使得企业拥有一个完整的商标体系(苹果公司商标保护体系不完善,使得其花费六千万美金在中国购买“ipad”商标,中国企业有必要引以为戒)。

3、有效的保留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相关资料,这不仅是企业发展的见证,也是在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是最有利的事实依据,同时也是企业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必备的证据材料。

上述建议,仅仅是我们在商标领域内所遇到的公众众多疑惑中的些许,我们只是想通过这一案件告诉所有的经营者:只要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就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企业经营遇到法律风险和维权问题时,请一定不要忘记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会最大限度的帮你们规避风险,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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