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虐童,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下旬,温岭颜某虐待幼童事件通过网络被披露,大量虐童的照片和视频被公布出来,激起了公愤。 温岭市公安局10月25日立案,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其间,嫌疑人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温岭警方16日依法释放了颜某。

【法律问题】

颜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若不构成怎样维护受害者权益?

【齐信说法】

近日来,在网络及报纸上多次出现教师虐童事件,那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呢?我们该怎样维护儿童的权益呢?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了罪行法定规则。所谓罪行法定,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某人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受到刑事处罚,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无明确规定。另外,其行为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及是否符合其他要件,均严格依照刑法规定。

那么,何为寻衅滋事罪呢?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上述规定为寻衅滋事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因此,颜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颜某侵犯的客体不是公共秩序而是幼童的身心健康,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颜某的行为同样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必须达到轻伤以上,案件中幼童的损害显然达不到轻伤的标准。

那么,幼童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呢?

受虐儿童父母可以选择两种起诉方式:一种是以侮辱罪刑事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另一种以人身侵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虽然中国关于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不清晰。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属于虐待。

我们认为,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而心理、精神伤害尤其是对儿童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

因此,呼吁应扩大虐待罪的外延,尽快为虐待儿童的行为立法,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和减少类似虐童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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