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成股东,是否会担责?

 

【案情简介】

2010年,孙先生的朋友常某曾找他借过身份证。后来程先生才知道他朋友是想成立公司,为凑够两个股东,就用了他的身份证,并在相关文件上仿冒孙先生的签名顺利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孙先生没向这家公司投过1分钱,常也从未给过孙先生公司的分红。现在常某这家公司已停业,好多债主准备到法院起诉该公司。孙先生疑惑的是,法院会不会因此要其承担责任?

【法律问题】

被冒名成股东,是否会承担股东责任?

【齐信说法】

被冒名而成为股东,只要有证据证明,一般不会承担责任。

首先,孙先生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作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来承担责任。即便是资不抵债,也应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债务不会分散到股东身上。也就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无限连带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1条明确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虽然在工商登记上载明孙先生为公司股东,但由于在该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书、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上并没有你的真实签名,而且孙先生也从来没有向该公司实际出资和接受分红,孙先生可以据此主张自己并非该公司的真实股东,不必承担股东责任。因此,只要孙先生能够证明自己是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就可以不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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