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施工摔伤是否要自行担责?

 

【案情简介】

榆林的石先生说,他想翻修房子,并与有资质的包工头郑某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郑某负责包工包料,建成经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即按约定价钱支付全部费用。后来,郑某在施工过程中摔成重伤。现在郑某的家人要求他支付医药费及赔偿金。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庭。

【法律问题】

承揽人受伤,谁该承担责任?

【齐信说法】

郑某受伤,究竟谁该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主要看郑某与石某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还是雇佣合同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最终对责任承担也有不同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正确区分法律关系就显的相当重要。那么,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主要区别在哪呢?

我们认为,区别主要表现为:

(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

综上,石某与郑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郑某有建筑资格,定做人不存在选任的过失。郑在建房过程中摔下受伤,损失应由郑某自行负责。假若郑某没有建筑资质,那么石某就有选任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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