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应适用哪个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西安的黄女士说,2009年2月份她加入某食品公司,担任设计员一职,月薪五千左右,但用人单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15日,她与公司因为提成的问题产生争议,黄女士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十万余元。黄女士找律师咨询,有的说已经过时效,有的说可以提出要求。那么,黄女士工作后第一年后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到底能否主张呢?

【法律问题】

双倍工资该适用哪个诉讼时效?

【齐信说法】

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是法律界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此时的双倍工资适用哪个诉讼时效呢?这主要看是把双倍工资视为劳动报酬呢,还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设置的惩罚性措施。

对此,学界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此时的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此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

第二种是:此时的双倍工资是经济补偿,是惩罚性措施,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第二种观点,还有两种划分:一种是按月份算时效,一种是算整体的时效。假如是2009年2月1日工作,一直没签合同,那么按月份算时效的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从3月1日开始,一直到2010年2月1日,最迟在3月1日前提起劳动仲裁。否则,双倍工资的请求因诉讼时效已过,难以得到支持。

按整体来算诉讼时效,假如劳动者月2010年7月1日提出劳动仲裁,按照按月来算诉讼时效来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提出。但按整体算时效的话,只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提出都可以。但是此时支持双倍工资的月份则相应的减少。本来09年3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都可以要求双倍工资,此时由于提出时间晚,09年3月至6月的双倍工资就不能被支持,只支持09年7月至10年1月的双倍工资的请求。

经过我们的讨论,我们认为,两种说法各有利弊。把双倍工资列为劳动报酬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把其视为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又难以提出劳动仲裁,对权益维护不利。北京、上海等城市对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有着不同的判例,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

综上,鉴于我们的国情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我们主张将双倍工资视为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只要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就可以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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