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行为超出授权范围遭遇车祸谁担责?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邓某雇用刘某担任一客车售票员,并于同年9月3日收取了刘某风险押金500元。2011年12月25日因春运将开始,邓某便指派刘某到该市蹲点,负责客运有关事宜。12月29日中午12时10分客车发车后,刘某便下班吃饭购物。在晚上约6时许,刘某在某酒店往该市方向50米路段(即刘某住宿的旅馆对面街道上)发生交通事故,被一机动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刘某受伤后经市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31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邓某交付了医院的医疗费用31000元,但郑某拒绝再支付其他费用。

【法律问题】

超出授权范围受到损害谁负责?

【齐信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死者刘某是否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客运有关的事宜,但是其是在下班吃饭购物后,在去住宿的地方发生事故。那么刘某的死亡是否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这就将“雇佣活动”内容的外延扩大了许多。刘某下班后吃饭购物,只是雇员从事的基本的生活需求。并且,交通事故发生在通往住宿的地方。因此,刘某的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刘某的亲属可以要求肇事司机赔偿,也可以要求雇主即郑某赔偿。鉴于本案肇事司机外逃,可以请求郑某赔偿。当然,郑某赔偿后,可以像肇事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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