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道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究竟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唐某系某村农民,为盖新房从村里申请了一块位于公路一侧宅基地。唐某图省事,将建筑用的沙土和砖瓦全部堆放于路面上,严重妨碍了过往车辆的通行。2012年8月27日,该村青年李某驾驶摩托车回家,刚进入堆沙路段,运输个体户驾驶员王某驾驶小四轮拖拉机(挂车内装2吨沙子)由南往北驶入。当两车相距5米时,李某见路面狭窄,立即踩制动踏板,摩托车后轮向右侧滑,冲向左前方,王某见状紧急制动,并向右打方向盘躲闪,造成摩托车与拖拉机左前大灯处相撞。李某摔倒后被拖拉机挂车左前轮从身上轧过,当场死亡。

【法律问题】

唐某占用公路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

【齐信说法】

这是典型的多行为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畅通的活动。”

本案中,农民唐某为个人目的,将盖房的沙土砖瓦全部堆放在公路路面上,严重的道路通行障碍,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

同时,李某和王某两车相遇,双方对紧急情况处理不当造成此次事故的,也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因此,本案中三方当事人都具有过错,正是三方当事人过错的结合,导致事故的发生。每个人对事故的发生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判决中根据当事人举证来衡量各方责任能力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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