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但未造成医疗事故 患者能否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曹某身体不适,由于儿子家在省城,他被接到省城看病。后来,经省城某医院诊断,曹某患有胸膜炎、胸腔积液。当天,曹某住院治疗。但在治疗的过程中,曹某被诊断为患有艾滋病。曹某感觉不可思议,觉得医院看错了。随后,医院将曹某的血液样本送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眼见为实,曹某终于被眼前的《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吓傻了,结论与看病的医院一模一样,检测结果为阳性。曹某虽觉不可能,但还是根据医生的建议转到了治疗艾滋病的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但入院后,艾滋病专科医院惊讶地发现,曹某的CD4+细胞,在未采取任何艾滋病治疗措施的情况下自行恢复了,这让医生感觉很奇怪。种种疑点引起医生的注意,都开始怀疑曹大妈是否患病。

后来,医生先后用了5种不同的检测方法为曹某复查,结果都是阴性。今年6月10日,曹大妈接到医院的通知,通过反复复查,最终否定了她患艾滋病的结论。

得知最后的结果,曹某在欣喜的同时,也觉得十分气愤。自己名字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在艾滋病专报网上,这也给他带来极大的侵害。

【法律问题】

1、 此次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2、曹某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齐信说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 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4条规定:“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因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如果其医疗过失行为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就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如果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那么就不能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要求赔偿。

但是,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误诊是否予以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第1款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34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医疗机构的误诊,肯定存在着过错。为此,曹某不仅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也负担着高额的医疗费用。此外,他的名誉权也受到了侵害。因此,曹某可以起诉省城的那家医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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