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愿生育,丈夫能要求离婚吗?

 

【案情简介】

小冯是一位律师,偶然认识了白领小崔,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半年以后结婚登记并举办了婚礼。但是,三年多了,小冯和小崔依然没有要孩子,家里的亲戚、朋友不免胡乱猜测,说三道四。小冯也很无奈,原来不是他们不能生育,而是小崔为了目前的工作,不愿意被孩子拖累,所以决定不生小孩儿。小冯多次和妻子沟通,小崔就是不同意要孩子。小冯觉得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并且以此为由要求离婚。

【法律问题】

丈夫能否以妻子侵犯自己生育权为由,去法院起诉离婚?

【齐信说法】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小冯拥有自己的生育权。 对于男性来说,生育权是指他有要求妻子生育的权利。但是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小崔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而,小冯不能说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更不能强迫妻子生育。

现阶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生育问题上夫妻双方出现分歧时如何处理。丈夫有要求妻子生育的权利,女性也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自由的权利。对于这一矛盾,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比较合理的处理是: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应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生育。

我国《婚姻法》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因此本案中,小冯以妻子不愿生育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一般不予准许。本案中,在对待生育问题上小冯和小崔产生了分歧,双方应该积极沟通,或者小冯说服妻子小崔生育孩子,或者小崔坚持不生,或者小崔 愿意作出让步和牺牲,使感情和好如初。但是如果双方多次沟通、协商达不成一致,以致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话,就只能因感情破裂而离婚了。

综上,夫妻一方不能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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