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诈骗支取银行应担何责?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于2006年2月6日在被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设的一信用社存款3万元于2006年4月11日在被告的一信用社存款10180元。2006年2月12日,原告张某前夫李某因承包宾馆急需资金,于是打起几天前张某在信用社存的定期一年3万元存款的主意。他找到原告说自己的身份证还没有办理好,需借用她的身份证。2006年2月14日,李某以存单丢失为由向被告所属的信用社申请挂失张某存款3万元, 2月23日信用社补办了存单,同年6月26日李某将该款本息取出。同年7月9日,李某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到信用社将原告的10180元的定期储蓄取出。

另查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客户留存):信用社填写(第二表中)规定:挂失后补领新卡(折、单)、支取、销户、重置或删除密码时,请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2007年8月10日,李某被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7年2月22日原告到被告所设的信用社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存款40180元及利息。

【法律问题】

本案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导致存款被诈骗是被告违规操作所致,故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如数兑付存单所记载的事项。理由如下:

本案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构成要件,一是有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须有过错。本案中,被告根据他人(李某)的申请,为原告的存款办理了挂失手续,并重新办理了新的存款凭证,但户名仍是原告张某,被告明知李某未持有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即在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的情况下,仅凭李某一人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本人的户籍证明,仍允许李某代办存单挂失手续,这与被告所印制的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挂失申请书明确表明,挂失后补领新卡,请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以及1997年11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如下:“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相违背的。并且致使李某凭重新办理的户名为原告张某的存款凭证,取出凭证所载款项及利息。被告在挂失存单的补领及支取环节上存在过错,被告的违规行为与存款被诈骗支取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否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呢?那就要看原告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尽管原告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的有关规定,但是该出借行为并不能导致原告存款被李某诈骗的后果,因此,原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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