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执行人案件合并执行是否需要按照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

【案情简介】

A法院在执行陈某、郭某、春某及贾某四人申请执行B公司、闫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原申请执行的四人分别将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拥有的对B公司、闫某、孙某的债权转让给了C公司,依C公司的申请,A法院作出第4号执行裁定,变更C公司为上述四案的申请执行人,债权总额为1亿余元(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并将四案合并执行。

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xxxx,证载该宗土地总面积为xxxx平方米,A忠言评估、拍卖土地为该宗土地的一部分,面积为xxxx,委托评估、拍卖的土地面积未分割,未办理单独的土地使用证。

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所涉当事人轮候顺序为:1、陈某一案;2、郭某一案;3、蔡某等五案;4、贾某一案;5、春某一案。

A法院作出第5号执行裁定,将扣除xxx处房产之外的流拍财产,以保留价以物抵债给C公司,对于B公司所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在施工单位决算后,由C公司及其股东陈某、郭某、春某、贾某予以退还。

蔡某等五案申请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实现查封在前的债权人债权以后,严格按照查封顺位对申请人债权予以保护、清偿。

【法律问题】

同一执行人案件合并执行是否需要按照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

【齐信说法】

蔡某等五人以以物抵债裁定损害查封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利益提出异议的问题是争议的焦点。A中院将陈某等四人债权转让给B公司后将四案合并执行,但该四案查封土地、房产的顺位情况不一,也并非全部首封案涉土地或房产。贾某虽申请执行法院对案涉土地某地块运营商总部办公楼采取了查封措施,但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此前已被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关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的规定精神,贾某对该建筑物及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均系轮候查封,执行法院虽将春某、贾某的案件与陈某、郭某的案件合并执行,但仍应按照春某、贾某、陈某、郭某依据相应债权申请查封的顺序确定受偿顺序,A中院裁定将全部涉案财产抵押给B公司,实质上是将查封顺位在后的原贾某、春某债权受偿顺序提前,影响了在轮候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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