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法定代理人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起算?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为被告刘某某与第三人张某的儿子,被告与第三人原为夫妻关系,被告多次在原告未成年时,对原告母亲实施家庭暴力,经妇联、派出所多次调解也不起作用,被告之后甚至将原告及原告母亲赶出家门。被告第一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第三人离婚时,因法院查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未判决两人离婚。被告第二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第三人离婚时,因法院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两人离婚,该判决现已生效。

因被告一户3口人先后取得征地分红10万元/人、3万元/人,但被告未向李某、张某分割。原告遂于被告与张某离婚两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笔款项,后又申请追加张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法定代理人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起算?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本所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法定代理人诉讼时效期间以及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对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的,民法典未对诉讼时效做特殊规定,即诉讼时效仍为3年。但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弱势地位,民法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起算作出了特殊规定。本条规定的法定代理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内。

因此,在本案中,尽管在被告与原告母亲即第三人张某发生婚姻纠纷产生征地补偿款的分割问题时,原告就已经获知或应当获知其权利被侵害,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期间是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所以原告在被告与张某离婚两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笔款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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