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意义上的合法性能否成为环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


【案情简介】

孟某、李某居住在A市万华路小区。2011年8月17日,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万华路小区相邻地块土地使用权,在该地块上建设C楼盘。C楼盘建成以后,孟某、李某认为该楼盘严重影响其所居住房屋的正常采光、日照、通风时间,遂向A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实:1、C楼盘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2、C楼盘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日照、采光有影响。且该影响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等国家标准的条文要求。孟某、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建设C楼盘,侵害其通风、采光、日照时间而造成的损失。

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辩称“行为违法性是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对C楼盘的建设开发已办理合法的建设规划手续,经过严格的设计论证和采光分析,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问题】

行政法意义上的合法性能否成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行为违法性是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对C楼盘的建设开发已办理合法的建设规划手续,经过严格的设计论证和采光分析。意指自身对C楼盘的建设开发行为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合法性,言下之意是既然已经“合法”,便不可能同时“违法”,因而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需向孟某、李某进行民事赔偿。

本所认为,行政法意义上的合法性不能成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原因在于,一方面,造成侵权的C楼盘是否经过合法审批不是侵权与否的判断标准,即无论C楼盘是否取得合法审批,只要造成了采光、日照事实上被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对应的是原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在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部分增设行政合法性作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自然也不能据此否认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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