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采光、日照等环境权益被侵害能否起诉?


【案情简介】

孟某、李某居住在A市万华路小区*幢1单元**号房屋。2011年8月17日,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万华路小区相邻地块土地使用权,在该地块上建设C楼盘。

C楼盘建成以后,孟某、李某认为该楼盘严重影响其所居住房屋的正常采光、日照、通风时间,遂向A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实:1、C楼盘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2、C楼盘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日照、采光有影响。该影响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的条文(2002版及2016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条文要求。

孟某、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建设C楼盘,侵害其通风、采光、日照时间而造成的损失。

【法律问题】

通风、采光、日照等环境权益被侵害能否起诉?

【齐信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本所认为,通风、采光、日照等环境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保护对象,因此可以以通风、采光、日照等环境权益被侵害起诉相对人请求赔偿损失,但能否令相对人赔偿损失,需明确在本案的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行为。

在本案中,A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载明:C楼盘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日照、采光有影响。该影响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的条文(2002版及2016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条文要求。这就表明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孟某、李某赔偿因建设C楼盘,侵害其通风、采光、日照时间而对其造成的损失。

有关物权法业已废除的问题,本所提示:对于通风、采光、日照等环境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中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中的上述规定,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电话:029-88381089,400-800-1240。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