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环保行政管理不作为与信访事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0日,吴某通过“江苏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网上受理平台”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投诉,反映其住宅距离沿江高速公路18米,噪声白天达70分贝、夜晚达60分贝以上,其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要求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江苏省环保厅收到投诉后,网上转交A市环保局办理,该局网上签收又转交B市环保局办理。2015年1月,B市环保局通过邮局给其寄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称:“你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已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目前针对你的部分诉讼请求B市法院已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情况。”

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省环保厅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法律问题】

如何区分环保行政管理不作为与信访事项?

【齐信说法】

《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同时受诉法院查明:沿江高速公路涉案地段环保验收工作系被告省环保厅直接验收并公示的。被告在验收涉案工程时已经检测到该工程在“夜间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并称“正在实施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计划2006年6月完成”。

本所认为,江苏省环保厅未查明吴某投诉事项是否处于自身环境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即以信访事项形式交由B市环保局处理,显然不当。依据《信访条例》,信访事项是指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其与要求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环保行政管理职责存在显著差别,前者至多为行使批评建议权、或申请行政救济后者则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因此,B市环保局在《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中以“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情况” 答复吴某(尽管信访条例未对信访事项作出法定排序,但第二十一条似是最接近的一条),显然也是对履职请求与信访事项的混淆。实践中,判断公民举报投诉是信访事项还是履职请求,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内容和事实认定,如举报投诉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同时不属于信访条例中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情形,应认定为履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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