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在幼儿园烧伤,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某幼儿园一群小朋友在冬天围着火炉烤火,阿姨阿敏外出打电话。其间,小朋友小新(6岁)将一块火炭拨到小朋友阿呆(5岁)的屁股底下,木炭烧着了阿呆的棉裤,并灼伤了阿呆的屁股。

【法律问题】

小朋友阿呆的烧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齐信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阿敏有过错,因其为该幼儿园的阿姨,应当对在园的小朋友承担管理的职责,而小敏在工作时间内,私自离开,置小朋友于不顾,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作为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其过错即为幼儿园的过错,有过错的幼儿园对阿呆的烧伤,须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侵权人小新的父母也要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而双方就此事是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并且此处幼儿园的责任为终局性责任,就其承担的部分不得向小新的监护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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