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20141231】

陕价行发〔2014〕127号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律师服务收费仍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03号)、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109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及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本通知转发的国家规定执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

三、自2015年1月20日起放开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请有关单位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此前,我省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陕西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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