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能否直接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工程而行使优先权?


【问题咨询】

陕西的李先生咨询称,A、B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为发包方,B为承包方。合同中约定:A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B公司剩余工程款。2017年12月13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A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李先生想问,这种情况下承包方能否直接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工程而行使优先权?

【齐信解答】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法条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在法理上,“可以”属于任意性规范,即承包方可以催告也可以不催告。因此,当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方完全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而行使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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