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20150101】

(法〔2014〕358号 2015年1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发挥司法机关的纠纷化解功能,人民法院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全国法院正按照中央所确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努力推进社会的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为更有效地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带头作用,总结经验,树立榜样,以点带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在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等50个法院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希望上述法院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制度体系,抓出工作实效,更好地发挥示范法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出色完成中央部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开展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学习的活动。一是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精神,将这项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二是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完成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规定动作”;三是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标准》,选择一些工作突出、特点明显、影响较大的法院作为本辖区的典型,发挥其带头作用;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赢得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水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名单

北京市

西城区人民法院

顺义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蓟县人民法院

河西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

怀仁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普陀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

潜江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田林县人民法院

海南省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

荣昌县人民法院

万州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贵州省

福泉市人民法院

云南省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

富县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市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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