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5日20时左右,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电动车,载着妻子骑行时,与突然转向逆行的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先行支付被害人亲属2.5万元。
【法律问题】
骑电动车撞死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齐信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对于交通肇事罪主体,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很多人在思想上存在误区,以为只有驾驶机动车辆肇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实这是错误的观点。刑法规定中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排除在交通肇事罪主体之外,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前提并不是行为人使用了何种交通工具,非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交通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酿成重大事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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