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王女士来电咨询,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齐信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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