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家住丹徒区宝堰镇的张某系丹徒新城某公司的一名职工。一天早晨,他与同事黄某约好一起去公司上班,因黄某家所处位置不在张某上班必经途中,需要绕行,于是张某骑着摩托车早早就出门了。 谁料,就在张某骑车到达黄某家附近的一个十字路口时,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张某头部受了重伤。后张某以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某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为张某上班路线的变更超出了合理路径的范畴,且路线变更的理由不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故认定张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张某接到该决定后,因不服认定结论,遂向法院请求了行政诉讼。
【法律问题】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定是工伤吗?
【齐信说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第一条规定“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上班路途”按照最普遍常理来解释,是指从经常居住地(包括临时居住地)到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合理”的理解,按照最普遍常理来解释,是指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在选择两点之间的路途时,应考虑包括最短时间、最低成本(如油耗)、最适宜路况等因素在内的路线;同时,在变更合理路线时应考虑变更事由是否具备为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性。本案中,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均不在出发地到工作单位的相对合理路线上且变更路线,某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qixinlawfirm@163.com;电话:029-8838 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