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15日修订)
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1条 当事人协议
一旦当事人约定由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或根据其规则仲裁,则应当视为他们已将本规则作为他们仲裁协议的一部分。在开始仲裁时所获得的本规则文本及其任何修订将适用之。
除非事先有相反的规定,约定按本规则仲裁的当事人同意事后所做的裁决书可以由海事仲裁员协会及/或其代理出版。
第二节 仲裁庭
第2条 仲裁庭名称
任何由当事人指定产生并根据本规则解决争议的仲裁庭以下称之为“Panel”。
第3条 仲裁员名册
本协会设立能够胜任海事仲裁员的人员名册,当事人可以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从中指定仲裁员。
第4条 仲裁庭办公地点
仲裁庭办公地点取决于仲裁员人数。其办公地点按如下确定:
(1)独任仲裁员时 其工作地点或住所,由其选定;
(2)两名仲裁员时 任何一名仲裁员的住所或工作地点,由他们商定;
(3)三名仲裁员时 由仲裁庭中其余两名仲裁员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的住所或工作地点;
第三节 仲裁(程序)的开始
第5条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开始仲裁程序
包含有根据本协会规则仲裁的条款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包含有一般性的仲裁条款,但双方通过规定或其它方式,约定根据本协会规则仲裁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而开始仲裁程序。
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仲裁意愿(要求),该通知应包括一个书面陈述,列明争议的性质,争议金额(如果有的话)以及请求补偿的方式。
当事人在根据第29条规定的开庭审理结束之前,可以随意修改或增加其请求。
第6条 仲裁地点的确定
如果在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相反的规定,或者除非双方当事人认为在其它地方进行仲裁更加可行并一致同意,则仲裁地点为纽约市。
除非当事人已约定在纽约市内进行仲裁的地点,否则,该地点将由仲裁庭视仲裁情况而定。
当事人将得到足够时间的预先通知以便他们出庭。
第四节 指定仲裁员
第7条 取消资格
任何人如果对于仲裁结果有或曾经有经济上或个人的利益关系,或者如果已从任何一方当事人那里预先获知争议的详情,则他不得担任仲裁员。
第8条 仲裁员披露将导致其被取消资格的情况
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所有仲裁员须在第一次开庭之时或之前,披露可能妨碍任何仲裁员完全依据对提交仲裁庭的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而作出公正裁决的任何情况。需披露的情况应包括与下列任何人员密切的私人关系和商业关系:
(1)仲裁当事人;
(2)当事人的附属或联合公司;
(3)当事人的顾问;
(4)仲裁庭中其它仲裁员。
如果仲裁员已得知对于争议所涉及的标的,他或他的雇主对裁决如果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则他不得担任仲裁庭成员。
在收到上述披露之后,当事人应当声明接受该仲裁庭,或者要求某种裁员回避。一旦提出回避请求,则应将回避理由告知该仲裁员,此时,他可以从仲裁庭回避并且根据第10条或第11条的规定,由另一名仲裁员取而代之,或者,如果他认为要求他回避的理由不充分,可以拒绝回避。在后一种情况下,仲裁继续进行,当事人则可向仲裁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9条 当事人直接指定仲裁员
如果协议仲裁的当事人明确约定任何直接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则应遵循该方式。在收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之后,本协会将寄送仲裁员名册供该当事人指定。
如果协议明确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而一方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指定,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办理。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的仲裁请求之后合理的时间内仍未指定一名仲裁员,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办理。
第10条 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如果当事人已经指定他们的仲裁员并授权仲裁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但是他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经同意的展期内指定,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办理。
如果当事人没有规定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的期限,而上述仲裁员在被指定后合理的时间内仍未指定,则可依照《仲裁法》第5条进行指定。
第11条 通知指定的仲裁员
当事人或其法律顾问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指定仲裁员。如果是口头指定,则须尽快书面确认。每一位仲裁员均已接受指定,并且仲裁庭已组成之后,首席仲裁员应当通知当事人或他们的法律顾问仲裁庭已经组成并已准备审理争议案件。
第12条 空缺
如果某一仲裁员因故不能再担任仲裁员,则应按下列方式补缺:
(1)如果空缺是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则该当事人应立即指定另一人取代之。该替补仲裁员,除非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前,否则无权要求更换以前指定的首席仲裁员;
(2)如果空缺是首席仲裁员,则二位仲裁员应重新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3)如果空缺是在庭审结束之后产生,则仲裁庭将依据在此之前的仲裁记录进行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
第五节 开庭程序
第13条 代理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由法律顾问代理。
第14条 速记
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安排对仲裁程序及证词作速记。要求速记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预付速记费用,然后由仲裁员确定分摊比例。
第15条 译员
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请求提供译员。请求提供译员的当事人应当支付翻译费。除另有协议外,译员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第16条 出席开庭
与仲裁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士有权出席开庭。仲裁员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其它人员参加。仲裁员有权要求任何证人在对其它证人听证时退庭。
第17条 休庭
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员认为理由充分时可以同意休庭。双方当事人同时要求休庭的,得予以准许。
第18条 宣誓
在仲裁庭被当事人接受之后,每一位仲裁员都应当按本规则附件B所述誓词宣誓。如果不开庭审理,则仲裁员应书面宣誓,其副本抄送当事人。
仲裁员应当令证人在由合格人士主持的宣誓(见附件B)之后作证。誓词的格式可以修改为包括若有伪证则甘愿受罚的誓言。
第19条 多数裁定原则
当仲裁庭由一个以上的仲裁员组成时,则仲裁庭的决定和裁决应依照多数仲裁员的表决,除非仲裁协议中已明确要求所有仲裁员意见一致。如果仲裁条款中规定由二位仲裁员和仲裁长(Umpire)审理,则一旦该二位仲裁员意见不一致时,仲裁长的决定是终局的。
第20条 仲裁程序
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应在首席仲裁员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首席仲裁员应当通知每一个当事人或其法律顾问向仲裁庭的每一个成员递交一份在尽可能范围内列明其它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名称的说明,以便仲裁员决定是否存在自行回避的理由。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或其法律顾问可以作一概述,阐明各自的立场。
仲裁程序,类似于司法程序,将有秩序地进行。但司法程序中获取证据的准则不适用。
如果不清楚哪一方当事人是申诉人,则由仲裁员决定之。
仲裁员将确定举证责任,如果多数仲裁员表决认为申诉人的案件不成立,则没有必要向被诉人听证,除非该被诉人已提出反索赔。
法律顾问或者当事人应尽力在开庭前向对方法律顾问或当事人提供一份他们准备在庭上提交的所有证据。
第21条 缺席仲裁
在根据《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认定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之后,可以在缺席一方经适当的通知但仍不出庭或者没有获准休庭的情况下进行裁决。
第22条 证据
当事人可以提供他们想要提供的证据,同时应当提供仲裁员认为了解和确定争议所需要的额外证据。仲裁员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传票(见附件C)自行或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传唤证人或要求提供文件。
提供的证据,其相关性和实质性将由仲裁员判定。所有证据都应当在仲裁员和所有当事人均在场时出示,除非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不出庭或放弃出庭权利,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以邮寄或其它方式提交证据。
如果不是所有当事人都认可证人的证词,仲裁员有权令这些不便当庭作证的证人笔录该证词。
所有提交给仲裁员的证据以及任何一方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书面往来函电,将在他(们)宣誓后转交所有当事人。
第23条 誓证
仲裁员可以接受经宣誓的证人的证据,并且将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任何异议以及宣誓书提交的情况来决定该证据的份量。
第24条 庭审结束
一旦当事人完成了证据的提交,他们可以按其意愿,以约定的日程,或者双方达不成协议时以仲裁员确定的日程,提交案情摘要。
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在当事人提交案情摘要之后,有权要求当事人就其请求或抗辩作出说明并可规定提交这类说明的合适期限。
第25条 重新开庭
在当事人完成提交证据之后直至作出裁决书之前,应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要求或应有充分理由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可以随时重新开庭。
第六节 非庭审仲裁程序
第26条 仅凭书面文件仲裁
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争议仅凭书面文件进行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应当根扰本规则第8条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披露,并且在得到当事人对仲裁员无异议的确认之后,将其书面誓词(见附件B)寄给当事人。然后,当事人将按其意愿,根据双方约定的日程,或者,如果无法约定,根据仲裁员确定的日程,提交文件和案情摘要(参见本协会《简短仲裁程序规则》)。
第七节 裁决
第27条 时间
仲裁庭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最后证据或案情摘要之后,有义务尽快,但最晚不得迟于之后120天内,作出裁决。完成此项目的义务在于首席仲裁员,除非其行为能力的丧失妨碍他完成之,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的其它成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遵守上述时间期限。仲裁庭未遵守本条规定不能成为对裁决书提出异议的理由。
第28条 形式
裁决书及仲裁员的裁决理由应当是书面的,并且应当由独任仲裁员或者,如果有一个以上的仲裁员时,由多数仲裁员或者如果意见一致时,由全体仲裁员签名,持有部分或完全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应当签名,并应将该不同意见写入多数意见的裁决书。
第29条 范围
仲裁员可以在其裁决中决定他认为公正合理的补偿或补救方法,包括但不局限于特定义务的履行。仲裁员在裁决中应当确定第37条所规定的仲裁员报酬和开支。
第30条 和解之后的裁决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解决了其争议,则仲裁员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列明约定的和解办法。
第31条 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当事人将接受下列送达方式作为该裁决书的合法送达:
(1)仲裁员以邮寄的方式将裁决书或其正式副本投递给当事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通讯地址或者投递给该当事人的律师;
(2)亲自送达裁决书;
第32条 提供证明文件
仲裁员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请求,向该当事人提供任何仲裁庭手中的经证明的文件的复本,其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反对,则仲裁员应考虑双方各自的理由,然后再决定是否提供。
第八节 特别规定
第33条 放弃规则
任何参与仲裁的当事人在他获悉本规则的任何规定或要求没有得到遵循而又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此提出异议或将其异议记录在案,则应视为他已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34条 时限
经双方约定并征得仲裁员同意,当事人可修改任何时间期限。仲裁员在获悉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延长或缩短任何根据本规则设定的时间期限,并应将时间期限的延长或缩短及其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35条 文件的送达
提交仲裁或约定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其它协议的每一方当事人应视为已同意并且将同意用于根据本规则提起或继续仲裁的,以及用于与此相关的任何法院诉讼或用于就据此所作裁决而提出判决的任何文件、通知或传票可以按下列方式送达该当事人:
(1)以邮寄的方式投递给该当事人或其代理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通讯地址;或
(2)在仲裁地所在州以内或以外亲自送达(而不论该当事人是否在美国)。所有文件均应注明送达日期,除非一方当事人或者仲裁员明确要求,不必提供对送达的宣誓证明。仲裁庭可以利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发送传票或执行其它由仲裁庭进行的法律程序。其费用和开支将由仲裁员确定分摊比例。
第九节 费用和开支
第36条 费用
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证人费用将由提供该证人或要求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负担。如有笔录,同笔录及其所有文本的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裁定,应由仲裁当事人平均分摊。这些费用先由责任方向记录证词的机构支付。
所有其它仲裁费用包括必要的仲裁员差旅费及其它费用,或者直接由仲裁员要求提供的证人或证据的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员在裁决中裁定该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指明的某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负担外,应由当事人平均分摊。仲裁员对于可能需要花费的任何合理费用,可以要求预付之。
来自指定仲裁地之外的仲裁员的差旅费和生活费,除非仲裁庭另有裁定,应先由指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垫付。
当事人应先行向首席仲裁员平均预付他要求的任何费用包括差旅费或生活费。
第37条 仲裁员报酬
仲裁员将决定他们的报酬。在确定该报酬时,仲裁员应当考虑标的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以及所花费的时间。
如果争议在仲裁过程中和解,仲裁员仍有权获得报酬以补偿其参与仲裁所付出的代价。仲裁员可以在发送裁决书之前要求当事人全额支付其报酬并且可以就其报酬和开支对裁决书保留留置权。
第十节 规则的解释和适用
第38条 规则的解释和适用
仲裁员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解释和适用本规则。如有一个以上的仲裁员并且就本规则的释义或适用产生分歧时,以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为准。2
对于所有本规则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仲裁员应根扰本规则的精神办事并应尽一切努力确保所作的裁决在法律上可以得到执行。
如果仲裁庭由一个以上的仲裁员组成,则所有以单数或复数形式提及的仲裁员一词有均等的效力。
本规则中的所有阳性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视为包括阴性词。
附件A:
标准仲裁条款
“一旦本租船合同项下产生任何争执,则争议事项应提交纽约的三名仲裁员仲裁,其中每一方当事人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已指定的二名仲裁员选定;这三名仲裁员或其中任何二名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的,同时为了裁决书能得以执行,本协议还可作为法庭规则。本租船合同将受美国联邦海商法的约束。仲裁程序将依照海事仲裁员协会的规则进行。”
附件B:
誓词
下列誓词将由记录员主持进行,或者如果开庭时没有记录员,则由一人向另一人主持进行,宣誓人宣誓时举起他人右手。
1.仲裁员誓词
“你是否庄严宣誓你将据你理解力所及,忠实地、公正地审理、审查争议事项并作出公正裁决?”
2.证人誓词
“你是否庄严宣誓你将要提供的证词完全属实?”
3.译员誓词
“你是否庄严宣誓你将忠实地、公正地将请你翻译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通讯逐字地、客观地由___国语言译成___国语言,反之亦然?”
附件C:
传票
×××与×××之间仲裁案
致:×××(姓名、地址、城市和国家)
兹令你在订于公元19××上×月×日××××时在××××(地点)进行的仲裁开庭时出庭,并届时在那里就上述争议案件作证,其中争议当事人名称及其地址如下:
××××× ×××××
××××× ×××××
19××年×月×日于××(地点)
仲裁员 ×××
仲裁员 ×××
首席仲裁员 ×××
(注意:只需多数仲裁员签名。请参见仲裁法第7条)
的代理
(地址)
(注意:在××号房是向仲裁员报到)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qixinlawfirm@163.com;电话:029-8838 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