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林女士咨询问,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齐信解答】
所谓非法证据,是指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亦有更具体的规定。其第1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14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中,既然被告人郭某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法庭就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先行当庭调查。若被告人郭某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问题,而侦查人员又不能证明其证据取得是合法的,法庭就应当对侦查人员取得的该种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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