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供货迟延造成整体工程停工损失超过合同约定违约金,发包方可否主张实际损失?


【问题咨询】

山西的王先生咨询称,电梯供货合同约定迟延供货违约责任为每天万分之四,但因迟延造成整体工程停工,损失巨大。王先生想问,发包方可否向电梯公司主张实际损失?

【齐信解答】

你好,通常来讲,如果电梯供货合同约定了具体的迟延供货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迟延供货,应该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远远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守约方有权请求法院适当增加违约金。因此,因电梯迟延供货造成整体工程停工,损失巨大,发包方可向电梯公司主张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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