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3月,李娜到漯河市长城花园酒店工作。其间,2008年2月到2009年1月其工资每月3600元,2009年2月到2010年3月其工资每月4200元。2010年3月,李娜离开长城花园酒店。因其在长城花园酒店工作期间,酒店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李娜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其向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长城花园酒店缴纳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同时支付李娜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长城花园酒店应履行相关义务。
长城花园酒店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如何计算?
【齐信说法】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长城花园酒店在自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均未与李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明确规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惩罚性举措的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且该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本案用人单位长城花园酒店适用支付双倍工资这一惩罚性规定的起算时间应当是2008年2月1日开始。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有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应为11个月,理由是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条例》第七条除规定了“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仍然规定了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即“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普通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之约定比较特殊,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普通劳动关系一样仍然需要明确,用人单位依法不“立即”补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依然会是威胁。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书面劳动合同补签之前,均应当适用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换言之,适用双倍工资赔偿后,如果还不足以促使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还应持续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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