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王先生称,胡某向李某借了8万元,他作为胡某的保证人在借条上署名。现胡某到期未还款,李某要求他还钱,王先生想问,他能以应先找胡某还钱为由对抗李某的请求吗?
【齐信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在胡某没有按期还款时李某有权要求你偿还借款,你不能以先找胡某还钱为由对抗李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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