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山西的段先生咨询称,朱某向他所在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58000元,用于购买商品房。2013年10月30日,我行与黎某签订了一份《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但是银行发放贷款之后,朱某从2014年3月10日起已连续4期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段先生想问,银行在多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可否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朱某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齐信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如果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有解除条件的,你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
在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因朱某经你行多次催讨仍未按期还本付息,其行为已经表明日后的债务在履行期到来后他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构成了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因而,你行可以提出解除贷款合同,同时要求朱某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包括未到期的)并按实际使用期限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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