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琴于2001年4月24日在被告某银行城固支行营业部开设了个人账户,被告给原告办理了一存折一银行卡,银行账号为2661630046000xxxx,银行卡卡号为622848291038993xxxx。至2011年8月12日,原告持有银行卡和存折均显示存款余额为1109452.94元。2011年8月16日,原告在被告西环三路营业厅办理业务得知存款余额少了1108653元。被告遂向城固公安局报案,并于2011年8月17日协同公安干警赴深圳查询存款被盗刷情况,经调取深圳市某珠宝店布吉店监控录像,显示2011年8月14日17时14分,一男子持一卡在该店刷卡1108653元,购买黄金首饰215件,该男子消费单签名王拥军,所消费1108653元是从王琴银行卡内支付。王琴与其丈夫孙世发于2011年8月12日至8月15日在成都市办理家具采购业务。王琴的存折、银行卡均未丢失。查找存款花费8892.2元。
【法律问题】
凭密码支付的银行卡遭盗刷,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齐信说法】
原告王琴与被告某银行城固支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王琴存于银行卡内的资金,交存于银行,由银行控制管理。银行卡被他人盗刷消费,当时王琴不在刷卡地,银行卡未丢失,也无证据证明其密码泄露。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琴银行卡资金被盗使用的是王琴的银行卡和王琴泄露密码造成,对其银行卡内资金被盗,也不能证明有故意、过失和过错行为。王琴依据储蓄合同关系要求城固支行支付被盗存款本息和查询存款被盗支出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近年来,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的事件屡有发生,且手段层出不穷。面对大量的“克隆银行卡”纠纷,各地法院对银行卡和持卡人的责任划分并不统一,判令银行不承担责任、承担部分责任或承担全部责任的都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严重。此类案件争议集中在银行卡密码的泄露上,按照我国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持卡人要让法院主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拿出相应证据,来证明自己密码没有泄露、自己的银行卡被克隆,但持卡人根本无力提供这些证据。另一方面,“克隆银行卡”的犯罪成本很低,一套制卡设备仅售4000—7000元,包括磁卡读写器、采集器、空白卡、操作说明书等。
面对日益猖獗的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的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即由银行方面证明持卡人存在过失、所刷卡系本卡而非克隆卡,持卡人方才承担责任,否则,银行承担全部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增加银行方面的举证责任,促使银行对自己发行的银行卡增加科技含量。因为目前使用的磁条卡保密性不强,极易复制泄密,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磁条卡已经很少使用,而多用IC卡。IC卡很难被复制和伪造,具备很强的抗攻击能力。早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颁布了《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1.0)》,201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目的在于提速我国银行卡产业技术升级,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消费支付的安全、便捷的需要。但时至今日仍没有推广实施,关键问题是IC卡造价高,而且IC卡推广使用时,原来的终端设备必须花巨额资金更新。随着盗版技术的升级,克隆银行卡变的越来越容易,对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既能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利益,也会倒逼银行主动提升银行卡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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