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某公司梁先生咨询称,赵某是他公司的一名员工,下班搭载吴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赵某以工伤待遇为由请求公司赔偿损失。现在公司已经赔偿了赵某的工伤费用,梁先生想问,公司能否向过错的吴某追偿费用?
【齐信解答】
你好。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赵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认定其不负责任。那么赵某的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是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故公司不能向吴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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