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李女士称,她与雷某离婚后子女由她抚养,雷某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280元。去年她与现任丈夫结婚后将子女姓氏更改,雷某知道后便拒付抚养费。李女士想问,雷某以我将子女的姓氏更改为由不支付抚养费对吗?
【齐信解答】
你好,雷某因孩子改姓就拒绝给付抚养费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你未征得雷某同意擅自将女儿姓名变更,侵犯了雷某的权利,但雷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由此可以看出,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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