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张某(男)与李某(女)结婚,同年生一子,后张某因生意红火,应酬增多,结识未婚女子刘某,与王某非法同居。不久此事被李某知道,李提出离婚,张某随即答应。张某同意把夫妻二人所住房屋、夫妻存款二万元及自有公司的股份折抵现金十万元分半留给李某,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付给李某一千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用,李某见张某如此做法,也没有再和张某争执,两人共同拟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自此两人不相往来。2013年春,已经离婚半年的李某从在张某公司上班的一个朋友那里知道,张某的公司早在半年前就已经达到了上千万的资产,并经多方调查,此事属实,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法律问题】
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与李某类似的问题应该怎么办?李某有哪些权利?
【齐信说法】
离婚是夫妻双方按照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本案中张李二人采取的是协议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双方自愿;(二)已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张李二人构成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某称自己公司股份价值仅值10万元的行为实际是欺诈、隐藏行为,所以李某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配财产。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同居情人的关系导致了张李两人的感情破裂,视为张某有过错,李某可以基于此事在请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同时要求损害赔偿(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此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也可以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要求。《婚姻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所以从李某知道被骗的第二天起,两年内都有向法院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某可以在知道被欺诈第二日起两年内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也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同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和损害赔偿,或者在一年内单独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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