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

 

【案情简介】

某IT公司调整战略部署,裁减研发中心技术人员,部分研发中心的人员转为售后服务人员。洪某原是研发人员,对公司的调整产生反感,不愿到售后服务部上班,并找到了人力资源部理论。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洪某:“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你的工作岗位,你应当服从,这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遂要求洪某立即到售后服务部上班。洪某不服从调动,公司以洪某不服从管理,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洪某的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法律问题】

本案中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齐信说法】

本案涉及到的是洪某工作岗位调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公司根据战略部署,调整了经营方针,裁减研发中心人员,转而成立了售后服务部。公司当然有权单方决定企业的经营方略,但是,遇到这样的事情,毕竟涉及到了员工的切身利益,公司应当在与被裁减的研发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协商,取得将被裁减或转岗的研发人员之理解,那么,关于变更工作岗位的争议就可能避免。公司不顾研发人员的想法而单方行使决定权,势必产生劳动争议。

从这个案件分析,公司经营战略调整,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研发岗位人员富余,具体到洪某,其劳动合同无法再履行下去,存在着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公司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解除与洪某的劳动合同也不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洪某不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公司与洪某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10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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