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韩某在某建筑公司任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3日至2013年4月2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建筑公司工作,但韩某一直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韩某向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12年9月份的工资。
【法律问题】
劳动者拒绝续签合同,单位是否该赔偿双倍工资?
【齐信说法】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建筑公司系用工单位,其虽然明确提出要与韩某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未尽到积极落实的义务,从客观后果上看是由其消极的不作为致使劳动合同未完成续签,实际结果为韩某在建筑公司从2013年4到12月一直为其劳动,但未签订合同,劳动关系成立,法律事实确凿,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必须支付被告双倍的工资。
在此,齐信律师提示广大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以后发生劳动纠纷及工伤等的依据,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本地区劳动主管部门及劳动仲裁机构举报。同时,作为用人单位,有积极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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