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致第三人感染病毒 医院该不该赔

 

【案情简介】

某医院在贾某住院期间为其输血。医院使用的血液中携带艾滋病病毒,致使贾某感染艾滋病。贾某在出院后、发现被艾滋病病毒感染之前,与其妻子李某同居,致使李某也感染艾滋病病毒。于是,贾某和李某共同向法院起诉,请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

贾某与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齐信说法】

首先,贾某请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有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依据医疗事故责任或者违约责任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李某与医院之间没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基础,有人认为,李某无法请求损害赔偿,起诉无正当的诉讼理由,其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我们认为,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存在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与血液提供者和血液制品制造者之间,也有一个合同关系,即接受其交付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并将其应用于对患者的治疗,使患者最终接受该产品。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具有缺陷,含有爱滋病病毒,使患者感染艾滋病,受到人身损害,侵害了患者的固有利益,完全符合加害给付责任的构成要求。同时,这种情况又符合产品侵权责任的特点,产生责任竞合。现代侵权行为法理论认为医疗过错行为是侵权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实就是受到产品侵权责任学说的影响,接受了加害给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学说。对此,没有人反对医疗过错的性质是侵权责任的主张,因此没有原则的不同意见。

同样,既然接受医疗过错构成侵权责任的理论主张,那么,将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民事责任也界定为产品侵权责任,认为医疗机构接受血液提供者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应用于患者身上,不仅造成了患者感染艾滋病的后果,而且也造成了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后果,不是理所当然的吗?因此,虽然医疗机构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是由于医疗机构在提供给患者的血液或者血液制品中含有爱滋病病毒,具有缺陷,致使第三人感染艾滋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医院应该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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