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6日中午12:30左右,小赵正在为餐馆外就餐的的客人服务,突然一块约5.5至10厘米厚不等的水泥块从天而降,砸中了小赵头部。该餐馆老板王女士在赔偿受伤员工后,将该大厦的开发商及曾对外墙进行过整改的建筑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法律问题】
房屋附属部分砸伤他人应该谁负责?
【齐信说法】
事发时,该饮食店老板将餐桌摆放在了餐馆外的人行道上。经查, 该大厦于2005年12月份竣工验收。2010年11月,某建筑工程公司曾对包括该大厦的外墙、雨棚等进行整改,2011年7月竣工验收。这块水泥块是该餐馆正上方八楼房屋的下飘窗板外侧掉落,水泥块脱落后在降落过程中碰撞了楼下住户的雨棚后碎成数段,最终砸穿餐馆外经营用的大伞后击中小赵的,如果直接砸中,后果将不堪设想。
我们认为, 房屋质量瑕疵不因过保而免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脱落的水泥块若为飘窗板的一部分,则应为钢筋混凝土构件,若为外墙抹灰则其厚度明显超出行业规范要求,由此可见脱落水泥块的建筑部位存在质量问题。
即使开发商举证证实该大楼已竣工验收并已过质保期,但该证据并不能免除其对该大楼建筑质量的瑕疵担保义务,且不能证明脱落水泥块建筑部位不存在质量问题。结合脱落水泥块的现场照片,能够判断飘窗板外侧水泥块脱落主要原因在于建筑质量不合格。建筑工程公司对该飘窗板外侧脱落的水泥块部位进行过整改施工,其未能举证证明其施工行为未对脱落水泥块的建筑部位造成不利影响。
所以,我们认为,开发商、建筑公司、餐馆老板对此次事故都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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