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合家欢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委托他人建设网站,并约定网站的全部著作权归自己所有。同年12月20日,网站建成,该网站由“首页”、“公司简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用户指南”、“招聘启事”、“网上订购”、“联系我们”等八个频道组成,均配以图案、色彩和相应的文字内容组合。告网站还设置了相应的英文内容,以满足涉外客户的需求。家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1日,该公司使用两个网站宣传其经营业务,其上述两网站内除将公司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少数内容改变外,其网站内网标、频道名称、频道条的位置、结构布局、排列组合,以及各频道内页面的文字、图片、色彩组合运用等表现形式与合家欢公司网站几乎完全一致,甚至网站内标注的具体服务价格数据也照抄不误。合家欢公司遂将家乐公司告上法庭。

【法律问题】

本案中合家欢公司的法律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齐信说法】

本案充分体现了网络虚拟环境下如何对著作权的认定和保护。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作品的表现形式(文字、图案、线条、色彩以及其组合的运用)具有独创性的,并且该作品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则其可以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数字化和传播,本质上仍是作品向社会公众的复制和传播,也是对作品的一种使用方式,技术手段应用的发展(比如从最早的雕版印刷到活字印刷,到激光照排,到现在的数字化技术网络传播),并不影响著作权的上述法律定义。美国法院的诸多判例表明了其对此问题的立场,即:未经版权人许可即将版权材料载到网站,视为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版权材料的复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对此,我国法院也持相同的观点,这对于在数字化技术环境下如何保护作者的合法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对于经营活动中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角度的选择问题,也是本案焦点之一。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都存在抄袭使用权利人作品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不正当竞争强调行为主体是参与经营活动的个人或企业,而且多从被告行为是否用于商业活动、市场竞争范畴进行分析,就结果方面而言,不正当竞争更强调侵权行为是否对市场信息来源的误导、混淆,更强调被告是否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本案家乐公司使用合家欢公司网站作品的内容不仅是局部的,而且整体风格上也雷同,这对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正确获得消费信息都是损害,因此,本案实际上是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竞合,权利人既可以从著作权侵权的角度主张权利,也可以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诉讼。当然,从收集证据的难易、证明责任的承担而言,本案以著作权侵权诉讼更简捷。

最后法院判决家乐公司侵害,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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