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7日,某广告设计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某售楼处设计方案,但后来该方案被房产公司否定,故广告公司未竞得该售楼处施工合同。广告公司在竞标失败后房产公司口头答应会归还广告公司的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但实际未归还广告公司的售楼处图形设计方案,广告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房产公司又委托某装修公司按照广告公司的图形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后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图形设计方案并支付报酬。
【法律问题】
广告公司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齐信说法】
《著作权法》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 第9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11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27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在本案中涉及的是“法人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图对方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产生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应当保护的著作权,对方应当支付相应报酬,但双方对报酬没有事先约定,故只能进行评估。
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应当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对于自己的著作权的使用报酬应当对使用报酬进行明确的约定,以免出现争议时无法确定使用报酬;并且出现侵权行为应当以最快的速度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否则侵害行为一旦实施,对产权人将造成扩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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