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行民交叉”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18日丁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刘某婚前有一子刘某宇,丁某婚前有一女程某。2008年3月18日刘某取得一套房子的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1月15日刘某去世。2011年4月21日刘某母亲周某到该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了刘某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同日周某办理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2011年11月24日刘某宇因继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了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获得上述房屋的房产证。2011年12月27日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经查当事人刘某已于2004年1月18日办理再婚,其母亲周某取得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骗取的,是无效的。公证处遂做出《关于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2012年丁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转移登记行为。

【法律问题】

本案该如何处理?

【齐信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先解决民事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房屋行政登记诉讼中行政、民事交叉问题的“民事基础关系先行处理”原则,本案应要求当事人先行提起继承之诉,待房屋归属权确认后,再要求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并没有确定的先后顺序,行政与民事之间谁先谁后的问题是由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身的逻辑次序决定的。本案应径行判决,撤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第三人刘某宇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是一起因继承遗产引发的房屋转移行政登记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此条款确定了房屋行政登记诉讼中行政、民事交叉问题的“民事基础关系先行处理”原则。

本案中,周某欺骗取得了刘某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和刘某宇隐瞒了存在其他继承人,使公证机关误以为在周某放弃继承的情形下,刘某宇即为刘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做出了公证书,确定刘某的房产由刘某宇继承。但公证机关发现公证书有误后,即做出了《关于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撤销了上述公证书。本案法律关系经历了由继承纠纷到错误公证再到错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的情形更为复杂。如果此时再僵硬的套用第8条规定,让当事人先去解决继承纠纷,因法院受制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约束,刘某宇取得的房产证将是民事纠纷中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将使诉讼更加拖沓和复杂。根据争议房产本身的逻辑次序,公证书被撤销了,房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没有了基础,处理行政争议的时机业已成熟,房管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应该被撤销,房产恢复到刘某名下,此时再解决继承纠纷就水到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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