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工作,方便当事人申请再审立案,建立和完善全省法院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便民服务工作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现就加强我省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中级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二审裁判文书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判,可以生裁判文书送达后,书面向本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
各基层、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文书生效的,当事人有疑问或者不服,可以书面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判后答疑。
二、判后答疑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30日内进行,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合议庭及所在庭的副庭长、庭长以上领导组织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应派员参见。
对案情复杂、当事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主管副院长参加答疑。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公民代表参加。
三、各基层、中级法院参与答疑的人员,应针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耐心细致地进行答疑,并详细制作笔录,由当事人及答疑人员签字确认。
各基层、中级法院在判后答疑过程中,如发现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四、经判后答疑,对原生效裁判仍不服的当事人,除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外,各基层、中级法院应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本院可代收申请再审材料,代办申请再审立案相关事宜。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的份数为被申请人的人数加四,需用A4纸打印。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详细的住所地、邮寄地址及有效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代码、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再审人在再审申请书落款处下方,需写明送达文书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尽可能写明向被申请人送达文书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份。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企、事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各2份;
(三)经核对无误的原审裁判文书复印件4份。
(四)主要证据复印件及提交材料清单各4份。
六、各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并加盖印章,将其中一份返还当事人。
七、各基层、中级法院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之日起l5日内。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材料、答疑笔录,连同该案的一、二(再)审卷宗一并报送上一级法院立案庭。
上一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报送的材料和卷宗后,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当事人未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答疑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当事人坚持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函转下级法院进行判后答疑、代办申请再审相关事宜。
八、省法院每月对经各中级法院判后答疑后向省法院申请再审和未经中级法院判后答疑直接到省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列入对各中级法院工作考核内容。
九、对省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执行原规定。
十、本意见自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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