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林女士称,她于2014年3月份在狗市花2600块钱购买了一只蝴蝶犬。2014年5月3日,贾某找到她说这只狗是他今年1月份丢失的,并拿出一系列证据证明该狗归他所有,要求返还。林女士想问,合理对价购买的遗失物被追回,能否请求相关补偿费用?
【齐信解答】
你好,如果该遗失物确属你在市场通过合理对价购买后被追回,你有权请求所有权人支付因此而产生的对价及合理费用。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定的“所付的费用”应做两项理解:(1)受让对价。善意取得人购买遗失物的价格应是在拍卖市场、公共市场等支付的参照同类商品的合理市场价格。遗失人偿还其购买的该笔对价,方能取回原物。(2)其他合理费用。即管理遗失物所产生的合理的无因管理费用。据此,对于你饲养该蝴蝶犬两个多月的合理饲养费用,贾某也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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