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李先生咨询,他们作为承包方承接了乙公司的某建设工程。2013年4月,他们通知发包方验收,而发包方不组织验收且接收了该工程,但并未投入使用。6个月后,该工程某处墙面出现裂缝问题,经检测认定是质量不合格。李先生想问,他们是否要对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
【齐信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方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规定是发包方擅自使用的结果。本案中,发包方接收该工程并未投入使用,只能视为该工程的保管责任即毁损、灭失的风险已转移给发包方,承包方不能因此免去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如果是发包方已使用该工程则 “不符合约定”或“已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承包方不承担责任,但“未使用部分”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承包方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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