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间,江西省信丰县工业园区某电子厂员工沈某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不慎撞倒突然横穿马路的行人吕某,造成吕某受伤,其左眼几乎失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认定为行人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负次要责任。经查,沈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没有购买包括交强险在内的任何保险。2014年1月,吕某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赔偿其医疗费用9000余元、残疾赔偿金79440元。
【法律问题】
本案中沈某是否该担责?
【齐信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交强险的目的,是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扩大到社会保险分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功能,使受害人获得有效的医疗救治。因此,交强险与商业险相比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一是强制性。交强险表现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公司的法定承保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确立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原则,而商业保险合同的签订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二是法定性。即交强险的保险费率、赔偿额度、赔偿程序等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的保险合同条款,而商业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以双方协商约定为原则。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不同性质和特征决定了两者不同的赔付原则,商业险采用有责赔付原则,即保险公司只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而交强险采用无责赔付原则,即机动车不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不论机动车驾驶人责任大小,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吕某诉请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均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如果沈某的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吕某的上述损失。但是,因为沈某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吕某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该责任应由沈某全部承担。
最后,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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