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拖欠第三方的材料款,发包人是否对该材料款负连带责任?

 

【问题咨询】

陕西的刘先生咨询称,总承包方将工程承包后,转包给没有营业执照及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因施工原因向第三方采购材料,拖欠第三方的材料款。刘先生想问,实际施工人拖欠第三方的材料款,发包人是否对该材料款负连带责任?

【齐信解答】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追索工程欠款;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出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特别是农民工权益的考虑,打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赋予实际施工人追究并无直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的权利。但同时也注意,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司法解释》明确的具有工程承发包关系的各方(尽管其中有无效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存在),不适用材料供应商。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和《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不能类推出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采购材料的款项承担支付责任的结论。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029-89391240,400-800-1240。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